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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 分享到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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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一国出口商品管制的法令规定,由有关当局签发的准许出口的证件。出口许可证制是一国对外出口货物实行管制的一项措施。一般而言,某些国家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料,半制成品以及国内供不应求的一些紧销物资和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通过签发许可证进行控制,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以满足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民族经济。此外,某些不能复制,再生的古董文物也是各国保护对象,严禁出口;根据国际通行准则,鸦片等毒品或各种淫秽品也禁止出口。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分任何贸易方式(对外加工装配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前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非外贸经营单位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一律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属于个人随身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外,也都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目前,我国执行审批并签发出口许可证的机关为: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派驻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按商品、按地区分级发证办法。 

出口许可证样本出口许可证样本

如何申请出口许可证编辑本段回目录

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基本程序是: 
出口许可证流程图出口许可证流程图

  一、申请。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
  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
  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
  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
  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
  专利、诀窍、传统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情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境。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
  二、审核、填表。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输入电脑。填好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
  四、发证。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定的办证费用。

申领出口许可证注意事项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2.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4.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申领出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5.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出口申领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二)一般贸易项下出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配额管理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审批部门的批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出口配额审批文件。
  2.属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重水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计算机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3.属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
  (三)承包工程带出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招标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出口合同应列明承包工程需带出的许可证商品的品类、数量。  
  (四)进料加工复出口,属占用出口额度的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配额文件和进料加工的文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配额和进料加工的文件。非占用额度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钢材、生铁、锌、食糖等商品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五)非贸易项下出口,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出运样品。
  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公函。
  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2.出运展品。
  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物品,凡需要在外销售或展后不带回国的,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外经贸部授权的部委直属总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一)出口商:
  1.配额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出口配额指标单位的进出口企业全称;
  2.一般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全称;
  3.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全称;
  4.非外贸单位经批准出运货物,此栏填写该单位名称;
  5.企业编码,应按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编定的代码填写(下同)。
  (二)发货人:
  1.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出口商必须一致;
  2.其他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的可以不一致。 
     3.还贷出口、补偿贸易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时,发贷人与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三)出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1.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三个月。供港澳(不包括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2.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六个月。
  3.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时,可在当年将许可证日期填到次年,最迟至二月底。
  (五)贸易方式:
  1.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边境贸易、出料加工、转口贸易、期货贸易、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销、协定贸易、其他贸易。
  2.进料加工复出口,此栏填写进料加工。
  3.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时,贸易方式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4.非外贸单位出运展卖品和样品每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此栏填写“国际展览”。
  5.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展卖品,此栏填写“国际展览”,出运样品填写一般贸易。
  (六)合同号:
  1.指申领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码。
  2.原油、成品油及非贸易项下出口,可不填写合同号。
  3.展品出运时,此栏应填写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号。
  (七)报关口岸:指出运口岸,此栏允许填写三个口岸,但仅能在一个口岸报关。
  (八)进口国(地区):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
  (九)支付方式:
  此栏的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付本票、现金、记帐和免费等。
  (十)运输方式:可填写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运输。
  (十一)商品名称和编码:按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标准名称填写。
  (十二)规格等级:
  1.规格等级栏,用于对所出商品作具体说明,包括具体品种、规格(如:水泥标号、钢材品种等)、等级(如兔毛等级)。同一编码商品规格型号超过四种时,应另行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劳务出口物资”也应按此填写。
  2.出运货物必须与此栏说明的口品种、规格或等级相一致。
  (十三)单位:指计量单位。非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此栏以“批”为计量单位,具体单位在备注栏中说明。
  (十四)数量、单价及总值:
  1.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2.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则为总金额。
  (十五)备注:填写以上各栏未尽事宜。
  三、出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出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规定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不得更改任何证面内容;如确需更改某一项目,出口单位应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出口合同,提交原出口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2.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出口单位可申请延期,并将原出口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对未使用完的许可证做换证处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可延期到次年的二月底。
  (二)申领单位如丢失出口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未报关证明和遗失报告,由发证机关按规定办理。
  四、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许伪造、变造、买卖出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1].  申领出口许可证注意事项   http://bbs.fobshanghai.com/thread-163473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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