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ed (nominate) bill of lading 记名提单。又称直交提单。
指规定将货物运给记名人而不载明待指定或待分配(to order or assigns)的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在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出一份提单正本时则取得交付的货物。尽管记名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但它是不可流通的。在我国,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参见《海商法》第79条。
严格来说,Straight bill of lading 不得流通提单。美国1916年波美林尼法(Pomerene Act of 1916) (49 U.S. Code App. 81-124)中所描述的不可流通的提单。Straight bill(不得流通的单据)表明货物被交付或指定给特定人。在其表面注明不可流通(nonnegotiable)或不得流通(not negotiable)。当该提单持有人根据一份转移提单所代表的单据或货物权利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并交付该提单时,该提单可以被出让。不得流通提单不得在没有现有权益(existing equities)的情况下流通。在不得流通提单上背书不对被背书人附加任何额外条件。注意:1994年修改波美林尼法时将术语“straight bill of lading”改为不可转让提单(“non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参见49 U.S. Code sect. 80103(b)。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国际结算等领域),建议您在福步外贸论坛发贴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