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行是
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
开证行在
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为
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这银行就是付款行。它可以是
通知行或其它银行。
如果
开证行资信不佳,付款行有权拒绝代为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
开证行索偿。
付款行是
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
开证行自己,也可能是
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付款行和
开证行的法律关系为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关系。付款行代
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付款行付款后,除非误付,否则不能向受益人进行追索。付款行有权根据代理合同或代付约定向开证行取得偿付的款项。并收取因为付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果
信用证条款不清,付款行有权予以公平、合理的解释。其解释对
开证行有约束力。
开证行倒闭后,付款行的权利和义务
(1)付款行持有单据或承兑汇票,如向
开证行的清理人提出偿付要求时,则处于一般债权人的地位,并无优先权。
(2)
开证行倒闭后,对
信用证的受益人可拒绝付款。
(3)付款行在付款后,则不能因
开证行倒闭而向出口商进行追索,也不能越过
开证行的清理人,要求进口商直接赎单。
(4)如付款行持有
开证行的存款或其他资产时,有权要求将其与债务对抵,不足之数可要求清理人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