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利率比照同期同档次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1.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有进出口经营权、资信良好,在银行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出口制单水平较高,在银行有充足的授信额度。
2. 对出口商要求: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已从有关部门取得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出口的货物应该属于出口商所经营的范围。
3. 对开证行与信用证开出国家要求:信用证开出的国家的政局稳定,开证行是银行的代理银行。
4. 对信用证要求: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非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5. 打包贷款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组织生产用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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