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料加工货物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将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我国现阶段只有当国内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或难以达到产品质量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工序加工情况下,才可开展出料加工业务。开展出料加工业务的目的只是为了借助国外先进的加工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
原则上在出料加工后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出境加工,属于一般出口。
经营企业凭出料加工合同到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对受理备案的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1、出境申报.出料加工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登记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出料加工货物如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许可证件;属应征出口税的,应提供担保。海关为有效监管可以对出料加工货物附加标志、标记或留取货样。
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出料加工企业应当在到期之前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办理延期申请手续。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进境申报出料加工货物复运进口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登记手册、进口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进口,海关对复进口货物在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运输费、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进行审核并确定完税价格,征税后放行。
出料加工货物全部按规定复运进境后,经营人应当向海关报核,由海关进行核销,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撤销担保。
出料加工货物没有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出境时收取的税款担保金转为税款,货物进境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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