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
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简称ISBP)最新版是ISBP681。ISBP是一个供单据审核员在审核
跟单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时使用的审查项目(细节)清单,是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必不可少的补充。
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1、
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使
信用证对该基础交易作了明确的援引。但是,为避免在审单时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延误和争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当考虑清楚要求任何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
2、 开证申请人承担其有关开立或修改
信用证的指示不明确所导致的风险。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开立或修改
信用证的申请即意味着授权
开证行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
信用证的条款,以使
信用证得以使用。
3、 开证申请人应当知道,
UCP600的许多条文,诸如第3条、第14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8条(i)款、第30条和第31条,对
信用证条款的含义作了特别规定,可能导致出乎当事人预想的结果,除非开证申请人对些条款完全通晓。例如,在多数情况下,要求提交
提单而且禁止转运的
信用证必须排除
UCP600第20条(c)款的适用,才能使禁止转运发生效力。
4、
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副签的单据。如果
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必须要求修改
信用证,或者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风险。
5、 如果对基础交易、开证申请和
信用证开立的上述细节加以审慎考虑,在审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能得以避免或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