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是指办理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行为,报检所需材料有报检单、工厂检验报告、出口合同等。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具体包括: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2)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5、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以《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而成,包括了大部分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主要执行依据。其中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含义如下: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
A: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对应商品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P: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报检单位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1.编号:电子报检受理后自动生成,在受理回执中自动反馈。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
3.报检单位登记号: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填写报检人员姓名。电话: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6.收货人:填写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7.发货人: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货物名称(中/外文):填写本批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9.H.S编码:填写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原产国(地区):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
11.数/重量:填写本批货物的数重量,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数/重量一致,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2.货物总值:填写本批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填写对外贸易合同、订单的号码。
16.贸易方式:填写本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
17.贸易国别(地区):填写本批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地区)。
18.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9.到货日期:填写本批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0.启运国家(地区):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或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毕日期:填写货物在口岸卸毕的实际日期。
23.启运口岸: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
24.入境口岸: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
25.索赔有效期至:按外贸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26.经停口岸:填写本批货物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曾经停靠的口岸名称。
27.目的地:填写本批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交货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写在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30.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31.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实验、药用、饲用、其他。
32.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或补填。
33.标记及号码:填写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5.报检人郑重声明:由报检人员亲笔签名。
36.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填写。
37.领取证单:由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
(二)入境报检的要求
入境货物应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产品强制性认证、卫生注册、或其它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实施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报检入境废物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以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签发的《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需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半制动物皮张、远洋捕捞的海产品除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二联须经深圳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或植检处审核备案。
(8)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供动物过境许可证。
(9)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国家进口批文和有关证明、检验证书等,以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签发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三)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主须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计收检验检疫费,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并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属于大宗散装商品、进口食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局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
除此以外,由陆路口岸入境的,货物调离到货物存放地,货主应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到货物存放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办理检验手续。由海港口岸入境的,除进口成套设备调离目的地检验外,均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完毕。
(四)到货目的地为非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主须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计收费,并落实查验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需在口岸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货物,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实施检疫,货物调离到目的地落实检验。通关后,货主需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到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手续。
(五)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集中报关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对需要进行检疫及检疫处理的货物,货主应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落实检疫及检疫处理。
集中报关货物的检验由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负责。企业应按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凭《管理手册》、《海关登记手册》、海关货物清单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等有关单据办理月报核销手续。
(六)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逐批报关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主应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落实检疫工作,并签证通关。货物调离到企业所在地,由货主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到辖区检验检疫局落实检验工作。
企业凭《管理手册》、《海关登记手册》、海关货物清单以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等有关单据资料到辖区检验检疫局办理月报核销手续。
到货目的地为非深圳地区的入境转关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须实施卫生检疫及卫生处理的货物,货主须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报检。货物的检验及动植物检疫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并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有特别规定的货物除外。
公路口岸进口货物的提前报检手续货主须在进口货物入境前三日内,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提前报检手续,交纳检验检疫费,领取三日内有效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货主可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货物到达入境口岸现场时,司机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现场查验部门办理现场查验手续。查验合格的,由现场查验部门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货主凭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的海关报关单通关。
(七)进口食品和疫区来货的报检
货主须在入境口岸办理进口食品和疫区来货的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计收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和卫生处理费。加工贸易企业可凭《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二联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在辖区检验检疫局办理月报核销手续。
(一)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报检单位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1.编号:电子报检受理后自动生成,在受理回执中自动反馈。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
3.报检单位登记号: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填写报检人员姓名。电话: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6.发货人: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预检报检的,可填写生产单位。出口报检的,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
7.收货人: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中所列买方名称填写。
8.货物名称: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写。
9.H.S编码:填写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地,填写省、市、县名。
11.数/重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填写。重量还应填写毛/净重。
12.货物总值:填写本批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外贸合同、发票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填写对外贸易合同、订单的号码。
16.信用证号:填写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17.贸易方式:填写本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写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
18.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厂库。
19.发货日期:填写出口装运日期,预检报检可不填。
20.输往国家和地区:指外贸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和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对已实施许可/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编号。
23.启运地: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城市地区名称。
24.到达口岸:指本批货物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写在外贸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7.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28.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试验、药用、饲用、其他。
29.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或补填。
30.需要证单名称:根据所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上打“√”或补填。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
31.报检人郑重声明:报检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32.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填写。
33.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并签名。
(二)出境报检的要求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登记、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3)实施品质检验的,须由生产经营部门出具厂检结果单原件;如有运输包装,还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4)报检出境危险货物的,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4)出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国家出口批文和有关证明、检验证书等,以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签发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5)出境废旧物品的,应提供深圳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签发的《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
(6)用于展览、工程、科研等临时出境货物报检时,须提供政府批文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出境货物产地检验检疫原则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原则,出口企业必须到货物的生产地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如货物需要异地报关,可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电子转单或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然后持电子转单凭条或换证凭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四)产地为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供港鲜活产品,一般在文锦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其他货物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实施检验检疫,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及“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企业零星收购,在深圳进行再加工、分级、包装等最后一道工序在深圳完成的一般性出口货物,货主可凭加工合同及有关报检资料在货物加工地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五)加工贸易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报检和逐批报检出境货物,一律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实施检验检疫,并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企业必须把货物的出境情况逐次填写在《管理手册》上,并凭《管理手册》和《海关登记手册》、海关货物清单以及“出境货物通关单”、“熏蒸/消毒证书”等有关单据到辖区局办理月报核销手续。
1、 报检资格
一、 报检单位首次报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 培训 合格后领取" 报检员 证",凭证报检。
二、 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 培训 合格后领取"代理 报检员 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三、 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四、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2、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五、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六、对外贸易合同、 信用证 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七、未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局出证索赔的;
八、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3、 报检证单的更改
(1)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A、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B、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C、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D、已撤销报检的。
(4)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 单证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5)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 信用证 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6) 报检人遗失检验检疫证单的,必须由报检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指定的报纸或刊物上声明作废,经检验检疫局审批同意后,再重新签发。
4、 报检单填制说明
(1)报检单应由持有 报检员 证的人员如实填制,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报检的应加盖代理报检机构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印章。
(2)原则上一批货物填制一份报检单。入境货物一批指:同一合同、发票、提单;出境货物一批指:同一品名、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人。
(3)报检单填制应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涂改。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制的,应以“***”注明。采用打印或钢笔填制,字迹要清晰。
(4)任何人不得涂改已受理报检的单据。
(5)发货人/受货人:应按对外贸易合同的发货人或信用受益人填制;HS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货物的编码。报检数量:填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量,并注明货物计量单位的名称;报检重量:填申请检验检疫的重量,并注明净重/毛重和计量单位;货物总值:按合同、发票所列货物值填制,注明币种;检验检疫项目:对法检项目或合同约定项目逐条填制完整;申请检验检疫 单证 :准确注明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
(6)必须在报检人声明栏内签上报检员姓名。
5、 更改申请单填制说明
(1)、申请人:填报检单位,并加盖公章。
(2)、联系人:填报检员名及报检员证号。
(3)、原发证单:填明原发证单种类、编号及交还的证单正、副本数量。
(4)、货物品名及数量:按原发证单上所列货物名称和数量填制。
(5)、更改原因:详细注明需要改证原因。
(6)、更改内容:详细列出更改前和更改后的证书内容。
(7)、申请单其他栏目,也应如实填制。
(一)更改
已 报检 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 报检 人需要更改 报检 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梭验检疫,品名更改后与原报检不是同一种商品的,不能更改。
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原报检不一致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办理更改应提供以下单据:
(一)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更改的理由和更改的事项;
(二)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并提交原证单;
(三)变更合同或 信用证 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 信用证 。
(二)撤销
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后,因故需撤销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办理撤销应提供以下单据:
(一)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撤销的理由;
(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6)、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7)、未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局出证索赔的;
(8)、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2、报检证单的更改
(1)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A、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B、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C、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D、已撤销报检的。
(4)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单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5)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6)报检人遗失检验检疫证单的,必须由报检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报纸或刊物上声明作废,经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再重新签发。
3、报检单填制说明
(1)报检单应由持有报检员证的人员如实填制,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报检的应加盖代理报检机构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印章。
(2)原则上一批货物填制一份报检单。入境货物一批指:同一合同、发票、提单;出境货物一批指:同一品名、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人。
(3)报检单填制应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涂改。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制的,应以“***”注明。采用打印或钢笔填制,字迹要清晰。
(4)任何人不得涂改已受理报检的单据。
(5)发货人/受货人:应按对外贸易合同的发货人或信用受益人填制;HS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货物的编码。报检数量:填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量,并注明货物计量单位的名称;报检重量:填申请检验检疫的重量,并注明净重/毛重和计量单位;货物总值:按合同、发票所列货物值填制,注明币种;检验检疫项目:对法检项目或合同约定项目逐条填制完整;申请检验检疫单证:准确注明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
(6)必须在报检人声明栏内签上报检员姓名。
4、更改申请单填制说明
(1)、申请人:填报检单位,并加盖公章。
(2)、联系人:填报检员名。
(3)、原发证单:填明原发证单种类、编号及交还的证单正、副本数量。
(4)、货物品名及数量:按原发证单上所列货物名称和数量填制。
(5)、更改原因:详细注明需要改证原因。
(6)、更改内容:详细列出更改前和更改后的证书内容。
(7)、申请单其他栏目,也应如实填制。[1]
报检员是指在外贸企业、代理报检企业等企业和机构中专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
主考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考试性质:国家报检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具有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
考试时间:每年11月。
报名时间:考试前3个月。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现场确认。
考试内容: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报检业务基础、基础英语知识。
证书效用: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报检员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通用,是从事报检工作的上岗证明。
报检员资格考试
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两种报检员资格考试开始分离,分别为自理报检员资格考试和代理报检资格考试。
一、相同点 不管是自理报检员还是代理报检员,都要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都是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两者在外贸行业中岗位定位都属于报检员。
二、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证书的名称不同 考试合格者,由国家质检总局分别颁发自理报检员资格证书和代理报检员资格证书。
(二)、需求人数不同。 截至2005年底,在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外向型企业已达8398家,如要真正实施凭证报检,那么一家企业至少需要一名报检员,那么自理报检员的需求人数将达到至少8398人。即使05年下半年的自理报检考试合格900人全部上岗,自理报检员的需求量还是比较大的。而代理报检企业到目前为止也只有46家,按规定每家需要10名报检员计算,总计也只需要460人。与自理报检员的8398人的需求量相比差距还是比较明显的。
(三)、就业范围不同。 取得自理报检员资格证书的学员可在下列自理报检单位从事报检工作: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单位,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其他需报检的单位等等。而代理报检员可从事的工作范围相对要狭窄一些,一般就业于报关行、贷代公司和大型的外贸公司。此外,国家对从事代理报检企业的资格做出很多的规定,这也直接导致代理报检企业必然始终是占报检行业的少数。而对于宁波私营企业比较发达的城市来说,自理报检员的就业范围要比代理报检员的就业范围要大得多。
(四)、准入门槛和政策支持力度不同 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件规定,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但,为满足自理报检单位报检业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94号公告规定,自理报检单位报检人员所持原有报检员证使用期限延长至2006年6月30日。为了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为了让企业尽快找到合适的人才,在“保障需求,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国家对自理报检员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这一点从今年的考试通过率就可以看出,2005年第二次报检员资格宁波地区共有915名考生通过考试,占参加考试总人数的53.76%,而2004年的通过率仅为36%。而代理报检员相对于自理报检员来说,个人的知识层次要求更高,业务知识范围要求更广,考试难度也将会进一步加大。 因此,对于想要从事外贸工作的各位学员来说,自理报检员资格证书正是进入外贸行业的大好时机,就是以报检员证书作为进入外贸行业的敲门砖,因为要凭证报检,没有报检员证书你就不能代表单位从事报检业务。相对的,代理报检由于业务上的要求与自理的有所不同,对人员的要求也比较高,所以它的准入门槛比自理的要高。而从2005年的第二次报检考试和2006年第一次报检考试均为自理报检考试也可以看出国家对自理报检的政策力度再进一步加大。
综上所述:
现在考自理报检员资格证书有几大优势:一、政策力度大,准入门槛低,考试通过率高;二、企业需要量大、就业面广;三、是进入外贸行业的有力敲门砖。 所以我们认为报检员证资格证书,只能作为朋友们的进入外贸公司一块强有力敲门砖,而不应该作为自身长久的职业来对待,因为,对于报检员来说,如果长期从事单一的工种,那么工资待遇一般不会很高,如果根据单位需要适时学一些与报检有关联的知识,比如:单证、报关、货代和外销方面的业务知识,来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的价值,从而达到实现自身价值的目的。
从2008年起全部为代理考试,总分值达到150分,90分及格可通过考试。
报检单位分为两类: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1法定检验检疫
2进出口商品检验
3动植物检疫
4卫生检疫与处理
5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6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7抽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8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9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10货物装在和残损鉴定
11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12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13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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