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贸易(Border Trade)包括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边境贸易的界定
边境贸易是指边境地区,在一定范围内边民或企业与邻国边境地区的边民或企
业之间的货物贸易。有两种形式:
一是边民互市贸易。它是基于边民个人之间买卖行为的一种贸易方式,两国双方边境居民在规定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以不超过规定的金额,买卖准许交换的商品。
二是边境小额贸易。指边境地区的外贸公司,与邻国边境地区的贸易机构或企业之间进行的小额贸易。
我国边境贸易的特点
我国边境贸易的特点是边贸企业规模小,容量小,合同数量小,市场窄;地域分散
、国别分散。我国开展边境贸易的省、自治区有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分别与越南、老挝、缅甸、印度、尼伯尔、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俄罗斯、朝鲜、蒙古等国边境地区开展贸易活动;从个体户到国有贸易公司都参与做边贸,贸易方式从最原始的易货贸易到最现代化的无纸贸易都存在。
管理形式
边民互市贸易
边境贸易根据中国开展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规则,目前对中国边境贸易按以下两种形式进行管理: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边境小额贸易
系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的贸易活动。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今后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有关政策。边境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税收问题
边境贸易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边境贸易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由海关总署据此调整有关监管规定。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领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年至199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除边境贸易以外,与原苏联、东欧国家及其他周边国家的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的产品,一律按全国统一的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进出口管理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权,根据外经贸部统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以及在边境贸易核定的企业总数内,由各边境省、自治区自行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须报外经贸部核准,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批准并报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边境小额贸易。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原则上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限制。
允许边境省自治区各指定1至2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经营向中国陆地边境毗邻国家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指定公司联合统一经营的商品,以及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经营企业名单需报经外经贸部核准。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可免领配额、许可证,但要接受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的宏观管理。在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和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的文件验放。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每年根据上年度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情况和国内市场供求情况,专项给各边境地区下达一定数额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在核准的配额内,由外经贸部授权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发放进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进口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边境省、自治区发放的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放行。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实行特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进口商品,也要适当简化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分别商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商品管理
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通过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合作进口的商品,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其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物资可随项目进境,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的生活用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受出口配额和经营分工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
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边境地区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出口的商品,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具体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下达。
边境贸易-贸易管理 边境贸易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定边境贸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省、自治区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领导与管理,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积极支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外经贸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全国性的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政策及宏观管理措施。海关在加强服务的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活动,保证边境贸易政策的执行。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章第四十二条,对我国边境贸易作了明确阐述,即“国家对边境城镇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具体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边境贸易按照“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五自”原则进行。
国家对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实行优惠鼓励政策,包括放宽经营范围,下放到边境省、自治区一定的边境贸易管理权,灵活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鼓励边境地区的经济组织与毗邻国家的边境地区发展经济技术合作。边境省、自治区对外经贸部门可以审批由边境地区实施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同时对税收、结算货币的使用及从事边贸和劳务合作人员的出境手续等方面给予方便和照顾。
开展边境贸易的城市
从1992年初,国务院陆续批准13个边境开放城市,它们是:黑龙江的黑河、绥芬河,吉林的珲春,内蒙古的满洲里、二连浩特,新疆的伊宁、博乐、塔城,云南的畹町、瑞丽、河口,广西的东兴、凭祥。
截止目前,我国共开放一类口岸241个,边贸企业达3,000多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边贸政策更加完善成熟,边贸管理体制更加顺畅,边境贸易必将稳步发展。
为了促进边贸结算效率的提高,鼓励边境地区互设帐户进行资金结算和清算无疑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总体上说,和我国边贸比较活跃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金融机构目前具有相对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加之人民币汇价稳定并呈现升值趋势,因此我国金融企业开展双边结算有利于拓展中国的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同时,也能够一定程度上能够将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流通状况纳入我国监测体系。近年来,在边境经贸往来中,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的规模在不断上升。但是由于法规上的空白和认识上的差异,人民币在周边地区和国家的真实流通规模难以掌握。如果支持和鼓励双边互设帐户,有利于将人民币境外流通纳入监测体系。通过在周边国家和地区推进人民币结算业务,显然有利于人民币的区域化发展进程。
随着边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币在周边地区流通范围的扩大,从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进程的角度,应支持边境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鼓励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边贸的人民币结算业务。鉴于边贸结算中人民币现钞转运问题具有较大的成本,应支持商业银行在周边地区发行包括人民币借记卡在内的其他支付工具。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将跨境人民币资金纳入我国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信息监测的范围之内。因此,以边贸结算推动下的人民币区域化,本身不仅是人民币国际化的起步,同时也为中国边贸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在此基础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相应为人民币结算范围的扩大和规模的增长作好准备。
边境贸易之人民币国际化
在既定的人民币国际化目标下,究竟应当从哪个角度切入,来推进这一进程?目前看来,人民币不太可能如同美元一样在二战之后依靠国际协议成为国际货币,也不太可能象日元一样在日本强大的国际贸易优势支持下迅速推进国际化。反观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人民币作为财富储备、国际借贷货币的功能在人民币没有自由兑换之前发挥的余地并不大,目前所讨论的人民币国际化,基本上局限在人民币在边境贸易中作为支付手段,完成结算功能。或者说,到目前为止,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主要动力之一,还是边境贸易。
近年来,我国和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边境经贸往来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发展势头。2002年,根据海关统计,和我国毗邻的12个国家和地区(不含香港、台湾)与我国的边境贸易额超过了260亿美元,并呈现出进一步增长的势头。
人民币在边境贸易推动下的国际化,因为从地域上主要局限在与中国有活跃边贸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之间,无疑具有鲜明的地域色彩,因而也可以被称为 “区域化”。据统计,目前越南境内的人民币约有35亿元,泰国境内的人民币约44亿元,蒙古国境内的人民币约6亿元,俄罗斯和缅甸境内的人民币分别在 3000-5000万元之间,这还不包括这些国家的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境内的金融机构中开立的、用于边贸结算的人民币帐户。至于港澳两地的人民币流通,则主要不是因为边贸所推动的。
人民币在区域化推动下的国际化进程,本身就暗示了中国人民币的国际化将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不仅表现在人民币接受区域的逐步扩大,也表现在人民币履行国际货币职能的扩展也必然是逐步推进的。按照渐进推进的国际化思路,人民币的国际化必然从边贸中履行计价和交易媒介职能起步,进而不断扩大边贸计价的范围,在积累到一定的规模和信用之后转而到一般贸易中履行结算功能。这些过程基本上还是在国际贸易的推动下进行。只有在国际贸易积累到相当的规模、国内金融市场也相对完善、人民币自由兑换即将完全实现时,人民币才可能真正扩展到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和投资货币、进而作为国际储备货币。
因此,在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之前,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应当采取务实策略,从边贸推动下的人民币区域化策略起步,在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下,逐步有意识地推进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作为结算货币的便利程度,提高人民币使用的规模。与此同时,相应地为人民币的进一步国际化作好监管方面的准备。
从总体上看,随着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往来的不断深入发展,伴随着人民币稳定升值的预期,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活动中日益受到追捧,特别是在缺乏硬通货、货币汇率也不太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更为如此,从总量上看,目前在周边国家和地区流通的人民币规模呈上升趋势。在海外流通的人民币构成我国对外负债。海外流通人民币的增减不仅影响我国的货币供应量,而且会对我国资本和金融项目带来一定的影响。从国际收支角度来看,海外流通人民币的增减,与我国对外的外汇负债增减,对于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的影响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因此,如何在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同时,关注周边国家和地区人民币流通状况,并将其纳入我国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监测体系,应是人民币区域化推进过程中金融监管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
边境贸易之转口边贸
所谓转口边贸,是过境越南转口,再走中越边境贸易的意思。主要在越南-北部湾经济走廊上使用。目前是全球各类商品进入中国的新渠道,越南-北部湾经济走廊已成为全球最受瞩目的走廊。
越北走廊:
越南——北部湾经济走廊的简称。东盟10+1,实质上可称为东盟10+1+1,东盟10国+中国北部湾+中国,更具体说是东盟9+1+1+1,东盟9国+越南+中国北部湾+中国。越南和北部湾的战略地位愈发显著,成为枢纽和主通道,统称“越北走廊”
转口边贸:
过境越南转口+中越边境边贸的统称。充分利用越南转口政策和中越边境边贸政策,为当下进入中国税费成本最低的线路,也是越北走廊最棒的商业模式。只有同时拥有中越两边政府资源才能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