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E 是中国—东盟自贸区使用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要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个国家。
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人提供给进口人以供其在进口国通关使用。第一副本应由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留底。第三副本由出口人留存。当进口国海关对收到的FORM-E证书产生怀疑时,将FORM-E证书第二副本退给签证机构作为核查的需要。
FORM-E 证书所用文字为英语。每份证书应注明其签证机构的单独编号。
证书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标题栏(右上角),填签证机构编定的证书号,例如: E09470ZC11220001
例如:ZHEJIANG CEREALS, OILS FOODSTUFFS CO., LTD. NO.229 TIYUCHA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CHINA
注意:
(1)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名。
(2)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名称。
例如:UNIQUE GOODWILL CO. , LTD. 898-900 SONGWAD ROAD, BANGKOK,THAILAND
注意:
(1) 此栏应填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地址和国名。
(2)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的名称。
此栏应填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及卸货口岸。
例如:FROM NINGBO, CHINA TO BANGKOK, THAILAND BY SEA FREIGHT
DEPARTURE DATE (离港日期): JAN 22,2006
VESSEL'S NAME/ AIRCRAFT ETC.(船舶名称/飞机等): HEUNG A SINGAPORE V.
PORT OF DISCHARGE(卸货口岸): BANGKOK, THAILAND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情况,例:
□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惠待遇
□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 栏做出相应的标注。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例如:
SHOE ZONE LIMITED
135-1318-003
FELIXSTOWE
C/NO.:91-300
注意:
(1)此栏的唛头应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填打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3)此栏不得留空。如货物无唛头时,应填打“无唛头”(N/M或NO MARK)。
(4)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在第7、8、9、10栏结束符以下的空白处。
例如:THREE HUNDRED AND EIGHTY (380) CARTONS OF GROUNDNUT KERNEL HS CODE: 2008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 (1800) BAGS OF OIL CAKE RESIDUE OF CAMELLIA HS CODE: 2306
***********************************************
注意:
(1)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数字描述后再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2) 应具体填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 等),不能只填“PACKAGE”。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3) 品名应填写具体,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GARMENTS”、“FABRIC”等。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4) 每类商品名称后面要求填写对应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四位HS编码。
(5)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
(6)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7)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
1. 货物系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填“X”;
2.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该成员国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3.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4. 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PSR”(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例:1000DOZ.或625KG。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WEIGHT)。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上的价值,以FOB 价计。货物单位系美元。
例如:206CG006 JAN.16,2007
注意: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货日期和申报日期。
此栏填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如:SHENZHEN,CHINA JAN.17,2006。申报单位的申报员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报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中英文印章。
注意:
(1) 进口国必须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员国,且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2) 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例如:SHENZHEN,CHINA JAN.18,2006。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签证局印章。
注意:
(1) 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不迟于货物的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2) 如系后发证书,此栏需加打“ISSUED RETROACTIVELY”。 (3) 如系重发证书,此栏需加打“CERTIFIED TRUE COPY”。
共有4个选项,"Issued Retroactively" , "Exhibition" , "Movement Certificate" , "Third Party Invoicing" ,
如签证日期超过船开后3天,则勾选第一选项Issued Retroactively ,即是后发证书;
如目的港使用第三方发票清关,即勾选第四选项Third Party Invoicing ,即是第三方发票,同时在第7栏品名和件数描述下面注意第三方发票抬头的公司名和详细地址。
(一)证书签发后,如相关货物运输途中目的地发生变化,则可申请更改原证书,此时按普惠制更改证书的签证要求申办更改证书;
(二)证书签发后,在进口国海关使用时如发现有误需作更改,则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商业单据,经审批同意后由原签证人员在原证书作手工更改及签名盖章。
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办理证书补发。办理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的复印件或第四副本,同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证的复印件,如提单、报关单。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十二栏上方加盖“CERTIFIED TRUE COPY”印章。
当产品出口至东盟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东盟方时,出口人可申办展品证书,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在证书第二栏注明,证书第13栏的“展览”方格机打“√”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东盟各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每批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不超过200美元,则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人向进口国海关简要声明即可。离岸价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品也应照此办理。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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