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信用证 (Ir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 信用证 ;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7条C款的规定,“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为可撤销的。”
付款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证中通常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 字样。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自己,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国银行。如开证行自己是付款行,开证行应履行即期付款的承诺;如由通知行或第三国银行任付款行,开证行应保证该款的即期照付。付款行一经付款,对受益人均无追索权。以出口地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交单到期地点在出口地,便于受益人交单取款,可以及时取得资金。所以,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而付款行为开证行本身或第三国银行,交单到期地点通常规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担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的风险。
(2)延期付款信用证 (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在出口业务中,若使用这种信用证,货价应比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与贴现率之间的差额。对成交金额较大、付款期限较长的资本货物的交易,通常要与政府的出口信贷结合起来使用。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必须从信用证条款可以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或保证该款的照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