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2010年8月17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1月26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大陆方面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带队,台湾方面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副董事长高孔廉带队,成员包括两岸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人员。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海峡两岸经过一天坦诚和善意的协商,取得了多项共识。海峡两岸认为,海峡两岸研究单位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共同研究的结论和建议,体现了海峡两岸经济的现状和特点,反映了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海峡两岸一致认为,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海峡两岸展开进一步的经济合作,有利于海峡两岸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经济激烈竞争的挑战,有利于建立具有海峡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有利于增进海峡两岸人民的福祉。海峡两岸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内容涵盖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今后将按业务议题进行协商。海峡两岸还交换了税则和有关经济管理规定与统计数据等。 海峡两岸同意,应本着先易后难、求同化异、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和先经济后政治的原则,尽快推动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程。
2005年4月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在历史性的会谈后共同发布的《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明确提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2008年 海峡两岸关系实现历史转折后,台湾方面提出希望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8年底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海峡两岸可以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9年12月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在台湾省台中市举行第四次会谈,同意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纳入第五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重点推动的议题。 2010年1月 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第一次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取得多项共识。 2010年2月~6月 随后5个月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又分别在台湾省桃园县和北京举行了两次专家工作协商,逐渐敲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本构成、早期收获计划等重要内容。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会谈中就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后续商谈议题等交换意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分别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上签字,然后互换文本。热烈的掌声、炫目的闪光灯,又一次见证了海峡两岸历史性的时刻——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从此开启新篇章。[1] 2010年8月17日晚间台湾立法机构二度表决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9月11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换文程序,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2010年9月12日实施。
两岸签署框架协议是两岸经贸交流经过30多年互惠互补、相互依存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5月以来,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转折,中断近十年的两会协商得以恢复,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基本实现,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更加密切,两岸共同认识到,互为重要经贸伙伴的大陆与台湾,不应置身于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潮流之外,两岸同胞期盼建立制度化经济合作的愿望日益增强。 两岸签署框架协议,旨在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与其他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相比,框架协议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框架协议是具有鲜明的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协议。一是双方着眼于两岸全局利益,做到了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务实协商、合理安排;二是双方着眼于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彼此关切,结合两岸产业互补性,达成了一个规模大、覆盖面广的早期收获计划,两岸民众得以尽早享受贸易自由化的利益;三是大陆方面充分理解台湾经济和社会的现状,着眼两岸经济长远发展,未涉及台湾弱势产业、农产品开放和大陆劳务人员输台等问题,体现了大陆方面最大的诚意和善意。 第二,框架协议是开放、渐进的经济合作协议。框架协议规定,两岸将在框架协议生效后继续商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单项协议,逐步推进两岸间的进一步开放,最大限度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第三,框架协议是全面、综合的经济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的内容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了未来两岸经济合作的基本结构和发展规划。框架协议既关注协议签署后带来的即时的经济效益,关注两岸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更关注两岸经济的长远发展,关注两岸人民的福祉。 框架协议的签署为两岸经济合作搭建了一个制度化的平台,但这只是两岸制度化合作的开始。今后,两会专家将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尽快完成各单项协议的协商,不断丰富和完善框架协议的内容,务实推动两岸在各领域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让两岸人民全面感受到贸易投资更加自由、便利的好处。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五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江丙坤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如下:一、合作目标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二、优先权利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海峡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三、保护品种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四、审查合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五、业界合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促进海峡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六、认证服务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为促进海峡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于一方音像制品于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之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七、合作机制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建立执法合作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一)打击盗版和假冒伪劣,特别是查处经由互联网网络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及软件等侵权互联网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假冒伪劣产品; (二)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 (三)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 (四)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可互相提供必要的信息,并通报处理结果。八、业务交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事项如下: (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观、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交换制度规范、数据文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推动相关文件电子交换合作; (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六)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九、工作规划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协商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十、保密义务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对于在执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信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十一、限制用途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之资料。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十二、公文格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交换、通报、查询信息及日常业务联系等,使用协商的公文格式。十三、联系主体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互相联系实施。必要时,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十四、《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履行与变更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遵守《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变更,应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十五、争议解决因适用《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所生争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尽速协商解决。十六、未尽事宜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协商。十七、签署生效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签署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自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实施。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2010年6月19日签署,一式四份,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 大陆方面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就此议题明确提出:两岸可以签定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2010年农历春节到来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看望台商时说:“现在两岸正在商谈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是一件促进两岸经济合作、实现互利双赢的好事。在商谈过程中,我们会充分考虑台湾同胞特别是台湾农民兄弟的利益,把这件好事办好。” 2010年2月27日,温家宝总理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表示,大陆将充分照顾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利益,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利益。在这些方面,大陆可以做到让利。 2010年3月9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今年两会商谈工作有两大规划:以推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商谈为重点,加快两岸经济关系迈向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的步伐;适时在两会商谈中增加文化、教育、卫生、新闻等议题,不断为两岸协商注入新的内涵。 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外记者会上再次表示,要让利给台湾。这种让利,比如通过减免关税,通过早期收获实现。另外,也要做出让台湾农民放心的事情。“因为我们是兄弟”。 3月30日,国台办主任王毅接受台湾媒体《旺报》专访表示,签署ECFA是台湾方面先提出来的。并声明几点基本信息:首先,ECFA的性质是一个经济合作协议,协议中不会有政治内容,也不会有政治语言。二是指大陆方面选择对台湾降税的产品时,将尽可能选取能惠及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相关产品。三是指大陆方面提出希望台湾方面降税的要求时,将尽量不影响台湾的弱势产业。四是大陆不会要求台湾方面进一步扩大大陆农产品入岛。五是大陆无意对台湾实施劳务出口。[2]
台湾方面认为推动和大陆签署ECFA主要有三个目的: 一是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目前虽然两岸都是WTO的成员,但是彼此之间的经贸往来仍有许多限制。 二是避免台湾在区域经济整合体系中被“边缘化”。 三是为促进台湾经贸投资“国际化”。 2010年4月25日,马英九与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就ECFA进行电视辩论。马英九表示,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对台湾有利。签署ECFA,等于打通台湾经济的任督二脉。双方表情丰富各异。蔡英文表现不佳,被曝"有很大的挫折感"。 2010年4月10日,马英九到高雄向南部中小企业说明两岸经济协议,他强调签ECFA会“一帮二不三要”,就是要帮人民做生意,提升台湾竞争力;不进一步开放农产品进口、不开放大陆劳工来台;要关税减免、投资保障和保护智慧财产权。 2010年3月14日,马英九出席“两岸经济协议座谈会”时说,不签“两岸经济协议”的后果就是“生意难做、竞争不过”。 2010年3月14日晚间,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针对媒体报导谭慎格指“两岸经济协议”会使台湾经济边缘化的言论,发表国民党文传会主委苏俊宾的三点响应。 2010年3月9日,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表示,两岸经济协议(ECFA)4、5月完成谈判工作,6月签署协议是很好的时机。 2010年2月9日,马英九表示,两岸经济协议(ECFA)内容包括减免关税、投资保障与保障智慧财产权三大部分,目的是“帮助人民做生意,提升台湾竞争力”;首度松动今年上半年签订的立场,强调“现在协商并没有固定的时间表”。[2]
中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杨毅在北京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在早前结束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中,双方经过坦诚和善意的协商,已就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商谈工作机制等达成多项共识。当务之急是双方加快推动商签的进程。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26日在北京举行。双方就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正式名称充分交换了意见,没有实质性的分歧。并商定协议的基本内容将涵盖两岸间主
主要内容:协议的内容将由两岸双方协商决定,其内容可能包括商品贸易(排除关税和非关税障碍)、早期收获、服务贸易、投资保障、防卫措施、经济合作,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何谓架构协议:“架构协议”是指签署正式协议之前所拟订的纲要,仅先定架构及目标,具体内容日后再协商,因为要协商签署正式协议旷日持久,缓不济急,为了考量实际需要,故先签署纲要式的“架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