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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双到期信用证是指31D栏有效期和44C栏最迟装运期时间相同的信用证。因为货物发运后一般都需要有几天时间来准备提单等单据,然后再交单,所以正常情况下,信用证的有效期会晚于最迟装运期的所规定的时间(通常信用证有效期等于44C最迟装运日期加上48栏提示期的时间)。因此如果收到双到期的信用证,从操作上讲,最迟装运期的规定已经没有意义了,受益人应该在此之前安排发运并且尽早拿到单据,在信用证48栏规定的交单期限以及在有效期之前将单据交指定银行,完成有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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