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关税(Differential Duty),指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商品,按不同的税率征收的关税。差别关税是一国贸易政策的一种表现。
在贸易歧视主义盛行时期,差别关税十分盛行。一般征收进口关税的原则是不论货物来自什么国家或产自什么国家均应一视同仁,对同一种商品使用同样的税率征收关税。由于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原因,对同一种商品由于生产国或出口国不同、或输入情况不同而使用有差别的不同税率征收关税。
差别关税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其税率高于一般税率的加重关税,又称“歧视性关税”,它是保护贸易主义的产物,盛行于重商主义时期。英国曾在17世纪为了争夺和垄断海上运输霸权,制订了《航海条例》使用国旗加重税,规定从亚、非、美各洲运进英国的货物和从欧洲大陆运到英国的列入名单的货物,必须使用英国籍船舶运进,否则加倍征收关税。
另一类是其税率低于一般税率的优惠关税。例如,国际间双边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优惠关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多边(普遍)最惠国优惠待遇关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的优惠关税,洛美协定中欧共同体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特惠关税等。
因此,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倡导贸易自由化,反对歧视性的差别关税。但对出口倾销与出口贴补等行为认为是不公正的竞争,允许受到损害的国家对构成倾销或贴补的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这两种关税都属于加重关税,不按一般法定税率征收,而按其倾销幅度或贴补金额另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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