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L,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COSTA 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ORM L证书》。
凭贸促会出具的中国-哥斯达黎加原产地证书FORM L可享受10%至100%的关税减免。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或授权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哥斯达黎加的港口。
第五栏: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货物原产国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六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二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八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九栏: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第十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WO”
(二)如货物为由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三)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第十一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六栏的货号、第八栏的品名、第九栏的H.S.编码、第十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一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二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价格。第十三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四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申请办理,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办理补发证书。
出货后签发证书无需加盖补发印章。签证时不需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应为证书更改当天的实际日期。旧证作废归档。
证书遗失可按重发办理,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进口货物不超过600美元或以缔约方货币表示的同等金额的,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商简要声明即可。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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