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物条款》的现行规定于1982年1月1日修订公布,共有6种险别,它们是:
(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
(2) 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
(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以上六种险别中,
(A)险相当于中国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更为广泛,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
(B)险大体上相当于水漬险。
(C)险相当于平安险,但承保范围较小些。(B)险和(C)险都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六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其他五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
因此,除(A)、(B)、(C)三种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外,必要时,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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