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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灯及灯具CE认证 分享到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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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LVD)为所有进入欧盟的低电压产品确立了整体的安全要求,半导体照明产品属于其所定义的低电压产品,因此也必须遵循低电压指令的规范。

1. LVD指令简介

     LVD指令适应于供电电压在交流50~1000 V或直流75~1500 V之间的电气设备。具体而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如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和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LVD指令最早制定于1973年,20061212,新版LVD指令2006/95/EC通过,并从2007116开始实施,旧的LVD指令73/23/EEC即行废止。2013年2月1日,室内照明的灯及灯具要求考虑EMF要求,LVD标准EN62493:2010;所以目前LVD必须要考虑EN62471和EN62493。

    LVD指令确立了低电压设备应该达到的安全目标,这些目标包括:

(1) 一般目标

确保电气设备能够按照设计目的正确地使用,基本性能应该在设备上或在随附的报告上进行标识;

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应清楚地印在电气设备上或在包装上;

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应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并且正确地安装和连接;

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防止下述(2)(3)中指出的危害,如果设备按照其设计目的使用并且正确维护。

(2) 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的危害

    应采取措施保证:

对人身和家畜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因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造成物理伤害或其他危害(触电);

不会产生导致危险的温度、电弧或辐射;

人身、家畜和财产有足够的保护,免受按照经验电气设备导致的非电气危险;

在可预见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绝缘保护。

(3) 防止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引起的危害

    应采取措施保证:

电气设备满足预期的机械要求,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电气设备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够抵御非机械的影响,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在可预见的过载(过电流)的情况下,电气设备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2. 合格评定程序

    LVD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为附录IV中所规定的“内部生产控制”,即主要采取制造商自我声明的形式。制造商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评价,然后撰写相关的技术文档,如果这些均符合法规的要求,制造商就可以签发EC合格声明,并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具体CE加贴要求及相关的市场监管程序,可以参见本专题的欧盟市场技术准入要求-合格评定栏目)。政府不参与评定过程,只负责产品投放市场后的监督。制造商所编写的技术文档,必须在最后一件产品制造后保存十年,以供相关单位检验之用。其中,“内部生产控制”中所要求的技术文档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设备的一般描述;

概念设计和生产原理图,以及元件、子组件、线路等的图解;

解释说明上述的图及图解,以及该电气设备操作的说明文件;

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标准清单,以及没有使用标准时用以符合指令安全要求的解决方案;

设计的计算结果,以及实施的检查结果;

测试报告(由制造商或第三方机构提交)。

    此外,制造商还需撰写EC合格声明,指令中规定的EC合格声明内容包括:

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及地址;

电气设备的描述;

参考的协调标准;

必要时,声明符合性时所依据的规范;

制造商及其欧盟授权代理授权委托签署者的身份证明;

产品(首次)加贴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3. 协调标准

    协调标准是欧盟委员会委托的欧洲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它会定期在欧盟官方公报(OJ)上进行公布。符合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它为设备提供了一种标准的、可重复的、准确的、可接受的评定方法,通常为优先选择的方法。半导体照明产品的协调标准主要由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CENELEC1972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其宗旨是协调欧洲各国标准机构所颁布的电工标准。LVD指令中与半导体照明设备有关的协调标准参见表5.1

  

 

 

  

  

            

  以上对LVD框架指令作了介绍,企业要能够加贴CE、顺利进入欧洲市场,除了在程序上符合LVD指令的要求外,至关重要的一点是需要按照相关的协调标准开展生产,进行检测认证。半导体照明产品进入欧洲需要符合的安全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对于LED模块的安全性:应符合EN 62031的安全要求,LED模块连接器需符合EN 60838-2-2中的相应要求;

对于LED照明设备中的电子控制装置:应符合EN 61347-1EN 61347-2-13中的相应安全要求;

对于设备的光辐射安全性:应符合EN 62471中的相应要求;

对于自镇流LED灯:应符合EN 60968中的相关要求;

对于LED灯具:应符合EN 60598-1EN 60598-2系列中相对应灯具标准的安全要求。

    此外,半导体照明产品还需符合相关的电磁兼容要求(详见欧盟市场技术准入要求-电磁兼容要求栏目)。只有在产品所对应的上述要求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企业才能加贴CE标志。由于绝大部分EN标准均由相应的IEC标准转换而来,在本专题“IEC标准”栏目我们已经对相应的IEC标准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因此下文将主要就EN标准与IEC标准的差异部分进行说明。

1. LED模块欧洲安全要求

    规定LED模块安全要求的欧洲标准EN 62031EN 60838-2-2均等同采自相应的IEC标准IEC 62031IEC 60838-2-2,对于这部分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下的“1. LED模块的安全要求”和“2. LED模块连接器的安全要求”部分。

2. LED控制装置欧洲安全要求

    有关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欧洲安全标准EN 61347-2-13是等同采用了IEC 61347-2-13的。因此这部分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下的“3. LED控制装置的安全要求”部分。

3. LED光辐射欧洲安全要求

LED产品的光辐射安全方面,欧盟在2006年的决议中同步执行了IEC 标准对LED产品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对工作场所的照明提出了强制性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因此,目前销往欧盟国家的LED产品必须进行光辐射安全的等级评估,对于普通照明用途和儿童用灯具,其光辐射必须达到“豁免”类要求。在现阶段,由于EN 60825-1:1994201091前还可作为LVD指令的协调标准,因此企业可以选择EN 60825-1:1994EN 62471来进行LED产品光辐射要求的检测。但到了20109月以后,将只能选择EN 62471作为光辐射安全考核的依据。EN 62471IEC 62471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4. 自镇流LED灯欧洲安全要求

EN 60968:1990+ A1:1993+A2:1999是修改采用了IEC 60968:1988+A1:1991+A2:1999。目前IEC 60968:1988及其两个修订件已被整合为IEC 60968:1999 (Ed 1.2)EN 60968:1990IEC 60968:1999  (Ed 1.2)在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志、互换性、防触电保护、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机械强度、灯头温升、耐热性、防火与防燃、故障状态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下的“5. 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部分),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删除了IEC标准中对E26灯头的相关规定。目前针对自整流LED灯泡国际标准有IEC625602011版,不过还没有对应的EN标准。

5. LED灯具欧洲安全要求

    LED灯具进入欧洲主要遵循EN 60598系列标准,EN 60598系列标准由IEC 60598系列转化而来。对于灯具通用安全要求,目前LVD指令协调标准清单中所列的是EN 60598-1:2004+A1:2006,各检测机构也依据该版标准进行检测。但根据最新版的IEC 60598-1:2008所采用的EN 60598-1:2008目前已经发布,各成员国最迟于200981前须在国家层面以颁布等同的国家标准或认可为本国标准的方式实施该标准。旧版的EN 60598-1:2004及其修订件A1:2006已经于2012412停止使用,所有使用旧版标准检测的证书(包括SemkoGSCE等)都将自动作废,只有使用了新版标准的产品才能够进入欧盟市场。为应对这一措施,企业须提前做好准备,尽快使产品符合新版标准的要求。EN 60598-1:2008采用IEC 60598-1:2008时只存在一些编辑性修改,而不存在技术性差异,因此具体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的“6. LED灯具的安全要求”部分。

    新版EN 60598-1对现行的EN 60598-1:2004+A1:2006进行了总共31个方面的修改,其中由于标准要求的变化而更趋严格、可能会导致产品需要重新设计及测试的有19个方面;不涉及重新设计及测试,主要是针对旧版标准中比较模糊的章节作进一步的澄清有12个方面。以下对可能涉及需要重新进行测试的改动之处进行分析:

    (1) 安装在非可燃表面的灯具,及不适宜覆盖绝缘材料的嵌入式灯具的新标签取消了旧版标准中沿用的和标志。启用更加直观的标志,即对于安装在非可燃表面的灯具必须加上(表面安装)或者(嵌入安装)标志,对于不适宜覆盖绝缘材料的嵌入式灯具必须加上标志。

    (2) 漏电流限值

    定义了3种漏电流类型:接触电流(touch current)、保护导体电流(protective conductor current)、电灼伤电流(electric burn),按照产品类型/供电电流等重新设置漏电流限值。

    (3) 自带防护罩灯泡及紫外线防护要求方面

    把自带防护罩金卤灯泡也作为自带防护罩灯泡中的一类对待;同时,把用于防护紫外线的罩子也作为自带防护罩的一类。修改了紫外线保护罩的紫外线吸收率的两种计算方法。

    (4) 爬电距离和空气间隙

    I类灯具的“软缆或者软线的外表面和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且该金属部件用线夹、载线座或绝缘材料的夹子固定”这种情形,增加了基本绝缘的要求。

    (5) 安全超低电压要求

    修改了安全超低电压的定义,除了原有的不超过50 V交流有效值外,增加了不超过120 V无纹直流值。对于载流件外露的III类灯具,必须满足:

普通灯具(IP20),带载电压≤25 V交流有效值或者60 V无纹直流值;如果超过此电压限值,则触摸漏电流必须≤0.7 mA交流峰值或者≤2.0 mA直流;

空载电压≤35 V交流有效值或者60 V无纹直流值;

对于非普通灯具(非IP20),正常电压≤12 V交流有效值或者30 V无纹直流值。

    (6) 可更换保险丝

    新增条款,要求内部附带可更换保险丝的灯具,需要标示符号,并规定了保险丝的额定电流等参数。

    (7) 灯具基本绝缘部件的触及

    明确了安装在非手可触及的范围(arms reach)的灯具为固定式灯具。要求灯具安装好之后,IP2X 标准测试指针(standard test finger)不能触及带电体。正常使用时,标准测试指针不能触及移动式灯具(带插头且可以不用工具拆下的壁灯也属于移动式灯具)和可调节灯具的基本绝缘。安装在手可触及的范围的壁灯,使用IP1X 的Φ50 mm的测试指针从外部不能触及基本绝缘。

    此外,在调节装置发热测试、附带接地触点的接线端子、提供防触电保护的外罩、钨丝灯座和单端荧光灯座的固定、光源溅水测试要求、超低电压灯具正常发热测试、判断导电部件是否引起触电的测试、IP 图示符号、附带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异常发热测试等方面也进行了改动。

    EN 60598系列标准的第二部分“特定类型灯具的特殊要求”中,除了EN 60598-2-7EN 60598-2-8EN 60598-2-19EN 60598-2-20EN 60598-2-22EN 60598-2-24作了适当修改外,其它均为等同采用相应的IEC标准。

    对于进入欧盟市场的LED灯具,其安全要求应该是将EN 60598-1EN 60598-2下的特定标准结合起来进行考量。例如,对于应急照明LED灯具,所遵循的安全标准是EN 60598-1+EN 60598-2-22

    此外,在性能要求方面,目前EN 62384提出了对LED模块中电子控制装置的性能要求,该标准等同采用了IEC 62384,因此具体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 IEC标准-性能要求栏目下的“2. LED模块用控制装置性能要求”部分。

 

出口欧盟的灯具将自201321日起新增EMF要求

由于电磁场 (electromagnetic fields, EMF) 对人体会造成头晕、呕吐、罹患儿童白血病、成人恶性脑瘤、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丧失生育功能、癌症等,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所以在照明领域,为保护暴露其中的人体头部和躯干的中枢神经系统组织,减少其对人身造成的影响,需建立一个评价在照明设备周围空间电磁场的合理方法。为此,欧盟针对灯具产品也提出了EMF的要求,2010111CEN发布了有关照明设备对有关人体电磁照射的评定的标准EN 62493: 2010。 

该标准提出了灯具对人体的电磁辐射的评估要求,标准中规定的需要进行EMF评估的照明设备包括:

l 以照明为目的、具有产生和分配光的基本功能、并打算连接到低压供电网络上或者用电池工作的所有室内和室外照明设备;

l 一般照明设备指所有工业、住宅、公共场所和街道照明设备;

l 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

l 用于照明设备的独立附件。

标准不适用于:

l 航空器和机场使用的照明设备;

l 道路机动车辆的照明设备(除公共交通工具乘客车厢内的照明设备外);

l 农用照明设备;

l 船上照明设备;

l 复印机、投影仪等使用的照明设备;

l 在其它IEC标准或CISPR标准中明确规定的无线电频率范围内的电磁兼容要求的器具。

l 所有的照明设备的内置部件不在本标准之列,例如:内置电子变压器、内置电子镇流器等。

标准适用产品范围与EN 55015/A2:2009类似,覆盖了大部分灯具产品,具体提出四个方面的电磁辐射限制要求:

l 电源端骚扰电压(20 kHz~30 MHz

l 辐射场磁场分量(100 kHz~30 MHz

l 辐射场电场分量(30MHz~300 MHz

l 频率范围内电场感应电流密度(20 kHz~10 MHz

  其中前三项要求已完全被EN 55015/A2:2009覆盖,EN 55015/A2:2009为灯具申请CE/EMC时的主要适用标准之一,这表示现阶段如果厂家在申请CE/EMC的同时申请EN 62493:2010的认证,将能大幅减少测试费用得到更具性价比的产品认证许可。而对于新增的电场感应电流密度限制,EN 62493:2010给出了测试方法和设备要求。

目前,EN 62493:2010已进入过渡期。在2012226发布的OJ公报(OJ C 061 of 29/02/2012)将EN 62493:2010纳入了LVD指令的协调标准清单,其执行日期为201321。为了降低市场风险,生产厂家宜尽早进行测试评估。

 

在电磁兼容方面,LED照明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的要求,测试标准依据照明设备的EMC标准。20041231日,欧盟公布了新EMC指令2004/108/EC,而旧指令89/336/EEC2007720日作废。到2009720日,符合旧指令的设备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新指令在范围、定义、要求方面更加明确;简化了合格评定程序(取消了两种要求第三方机构强制性参与的程序,仅保留了模式A),旨在为制造商减负;加强产品标识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以便于市场监督。

    下面我们主要介绍新EMC指令2004/108/EC及相关协调EMC标准的内容。

一、基本要求

    2004/108/EC指令包含了电磁干扰(EMI)和抗干扰(EMS)两方面。在保护要求方面,指令要求设备应依据现状进行设计和制造,以确保设备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超过无线电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不能按预期用途正常运行的水平,并且设备对预期使用中遇到的电磁骚扰应有抗扰性,预期性能没有无法接受的降低。

二、协调标准

    与一般照明设备相同,欧盟对于LED照明产品的EMC要求分为电磁骚扰、抗扰度、谐波电流和电压波动四方面。表5.2列出了EMC指令中有关照明设备的EMC标准及其对应的国际标准和修订件:

5.2   2004/108/EC指令中有关照明设备的EMC标准

5.23栏的“DoC”全称为“Date of cessation of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of the superseded standard”,即“被替代标准的符合性推断的中止期”。对于某一版本的标准,超过该日期,被替代标准(前一版本标准)在安全方面不再胜任技术进步和良好工程规范的要求,从而被替代标准及其修订件不再具有推断符合性;而对于标准的修订件,超过“DoC”,被修订的标准必须与该修订件一起使用才具有推断符合性。以EN 55015:2006为例,当到了200991日后,其替代标准EN 55015:2000及其第一份和第二份修订件不再为协调标准,也不具有推断符合性;到201051日,EN 55015:2006必须与其修订件A1:2007结合,才具有推断符合性。

    需要注意的是,2008930欧盟发布了新版的EN 61000-3-3:2008,但该标准将于200961实施,现在尚未列入EMC指令的协调标准目录之中;201191,它将取代其替代标准EN 61000-3-3:1995及其修订件。

    下面介绍这些EMC协调标准的主要内容。

1. EN 55015:2006+A1:2007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设备在150 kHz~1605 kHz频率范围的插入损耗限值、在9 kHz~30 MHz频率范围的电源端子、负载端子、控制端子的骚扰电压限值,在9 kHz~300 MHz频率范围内的辐射电磁骚扰限值以及它们的测量方法。EN 55015:2006+A1:2007等同采用CISPR 15:2005+A1:2006,其限值要求与CISPR 15:2005+A1:2006相同(见本专题国际标准-IEC标准的EMC要求栏目中的表2.102.14)。

2. EN 61547:1995+A1:2000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设备的抗扰度要求,包括静电放电、射频电磁场、工频磁场、快速瞬变、注入电流、浪涌、电压暂降及中断七个方面的测试。EN 61547:1995+A1:2000等同采用IEC61547:1995+A1:2000,其测试要求同国际标准(见本专题国际标准-IEC标准的EMC要求栏目中的表2.15)。

3. EN 61000-3-2:2006

    该标准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供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电源输入端与电压为220/380 V220/440 V240/415 V、频率在5060 Hz的供电系统相连的电子电气设备,规定了在指定测试条件下设备输入电流可能产生的谐波分量的限值以及测试条件和测量要求。该标准等同采用IEC 61000-3-2:2005,限值和测试要求相同。

根据该标准对设备的分类,照明设备属于C类设备。依据标准7.3条款,当LED照明产品的有功输入功率大于25 W时,谐波电流不得超过表5.3规定的限值;而当产品的有功输入功率小于等于25 W时,属于未规定为BCD类的设备,视为A类设备,谐波电流不得超过表5.4给出的限值。总额定功率大于1 kW的专用设备不受限值规定。

标准附录A给出了测试电路和测试电源要求,附录CC.5给出了照明设备的测试条件。

4. EN 61000-3-3:1995+A1:2001+A2:2005

    本标准对公用低压系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受试设备可能产生的电压变化限值并给出了评定方法导则。标准适用于每相输入电流小于等于16 A,打算连接到相电压在220250 V、频率为50 Hz的公共低压供电系统,并且无条件连接的电子电气设备。EN 61000-3-3:1995+A1:2001+A2:2005等同采用IEC 61000-3-3:1994+A1:2001+A2:2005

    按照标准第6章和附录A规定的测试条件,以及标准第4章的评定方法,测量或计算得出设备电源端的电压波动和闪烁限值。测量或计算的限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短期闪烁指示值(Pst)不大于1.0

长期闪烁指示值(Plt)不大于0.65

在电压变化期间d(t)值超过3.3%的时间不大于500 ms

相对稳态电压dc超过3.3%;

最大相对电压变化dmax不超过:

    a) 4%,无附加条件;

    b) 6%,设备为:

     手动开关,或;

     每天多于2次的自动开关,且在电源中断后有一个延时再启动(延时不短于数十秒),或手动再启动。

    c) 7%,设备为:

     使用时有人照看,或;

     每天不多于2次的自动开关或打算手动的开关,且在电源中断后有一个延时再启动(延时不短于数十秒)或手动再启动。

    对于具有几个单独控制电路的设备,只有在电源中断后有延时或手动再启动时,限值b)c)适用;对所有具有电源中断后恢复时能立即动作的自动开关的设备,适用限值a);对所有手动开关设备,根据开关的频率,适用限值b)c)

    PstPlt要求不适用于由手动开关引起的电压变化。

    这些限值不适用于应急开关动作或紧急中断的情况。

三、合格评定程序

1. 合格评定流程

    EMC指令规定了两种合格评定程序(见指令的附录II和附录III),差别在于制造商是否申请公告机构(NB)进入了合格评定过程,见图5.1。不管哪条途径,指令都要求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表提供一份技术文件以此作为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依据。

指令附录II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无NB参与):

制造商应根据相关的现象对设备进行电磁兼容评定,以便满足指令附录I第一点中的保护要求。如果所有相关协调标准都得到了正确应用,则认为完成了电磁兼容评定;

电磁兼容评定应考虑所有预期的工作条件。如果设备有多种配置,则电磁兼容评定应在制造商规定的所有配置下进行以确保设备满足指令附录I第一条的保护要求;

根据指令附录IV的规定,制造商应编制技术文件及EC合格声明以作为设备符合新指令基本要求的证据;

按管理机构的要求,从该设备停止生产后,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至少应保存该技术文件及EC合格声明10年;

如果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均未确定,则管理机构要求保持EC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的义务由将设备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人承担;

制造商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产品的制造是根据指令附录IV所要求的技术文件和新指令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指令附录III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有NB参与):

本程序由指令附录II和以下内容组成;

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应将技术文件提交给NB,由它进行评定。制造商或其代表应向NB规定基本要求中的哪些方面必须由NB评定;

NB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评定技术文件是否恰当地证明了指令中需要评定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如果符合性得到了确认,NB将为制造商或其代表颁发证书。证书内容应限于NB针对基本要求已评定的那些方面;

制造商把NB的证书加到技术文件里。

2. 电磁兼容评定(EMC评定)

    首先,制造商需要根据相关EMC现象对设备进行EMC评定,以确保设备满足保护要求。EMC评定需要考虑设备所有正常预期工作条件。如果设备有不同的配置,EMC评定要确保在制造商确定的预期用途的所有典型配置下,设备满足保护要求。EMC评定有三种方式:①使用EMC协调标准;②不使用协调标准,而是制造商自己的方法;③两者的混合,例如,发射现象使用协调标准,抗扰现象使用详细的EMC技术评定。

制造商可以请第三方为其进行EMC评定,或协助其进行部分评定。但根据指令的规定,制造商对设备的符合性负有全责,而不是第三方如公告机构或EMC检测实验室。如果制造商使用其他制造商的零部件组装成最终产品,该制造商必须保持整体上的控制,并且对最终产品的符合性负责。

(1) “最恶劣情况”方法

    如果设备有不同的配置,只须对最可能造成最大骚扰和最容易受到骚扰影响的配置进行EMC评定,这种方法为“最恶劣情况”方法,旨在减少评定的成本。它适用于有着类似特性的系列产品,也适用于以设备的不同变型和功能的不同配置投入市场的产品,如同一类型但有不同的功率输入、而骚扰源或可能的抗扰问题不依赖于功率输入的产品。制造商负责识别可能的配置以及选择最恶劣情况,并在技术文件中说明使用“最恶劣情况”方法。

(2) 使用EMC协调标准

    正确使用涵盖EMC指令所有基本要求的相关协调标准,相当于进行详细的EMC技术评定,这是证明EMC符合性的最常用和优选的方式。当投入市场的单个设备符合在欧盟官方公报(OJ)上公布的最新整合版本的相关协调标准的EMC要求,可推断其符合EMC指令的保护要求。选择适当的协调标准是制造商的责任。

    当时间过了设备采用标准的符合性推断中止期(date of cessation)时,制造商需要对新版标准进行EMC评估(仅限于那些直接影响设备EMC特性的变更),甚至可能需要重新检测,并对新版协调标准签署合格声明。然而,因为使用协调标准是自愿的,如果制造商希望继续使用已不是协调标准的旧版标准,必要时需要提供其他技术解决方案,并在合格声明的文字上说明合格评定方法(不再具有推断符合性)改变了。

(3) 没有使用协调标准的EMC评定

    制造商也可以不引用协调标准,而是通过自己的EMC评定来直接声明其设备符合保护要求。这种评定须遵循一定的技术方法以确保满足EMC指令的要求。制造商须提供符合性的明确的证据。这种方式适用于没有适合设备的协调标准(如新产品),或标准没有涵盖所有保护要求,或设备使用与协调标准矛盾或标准没有考虑到的技术等情况。

技术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说明制造商选择这种评定方式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如何检查设备符合性:

设备工作条件和预期用途的描述和定义,包含有关设备的电源电压和频率特性;

设备使用所在环境的规范、描述和分类,包含设备被移动而必须在多个环境下的发射和抗扰特性。这项选择是制造商的责任,基于对电磁环境的知识和涉及的统计特性的了解;

所涵盖电磁现象的来源和影响的明确规范以及适用的兼容等级;

设备性能标准的规范,该规范的制定应考虑到用户的合理预期;

关于设备抗扰度的测试电平;

采用的发射限值等等;

参考已有资源如任何协调标准、建议;

指出与参考文件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涉及考虑到的现象、测试方法、测试设备或测试电平等等;

EMC设计考虑和/或计算结果;

统计计算、理论研究或其他实施的检查,提出背景理论、争论、结果和结论;这可能包括骚扰的发生电平和统计分布;

有关如何选择零部件的描述;

有关屏蔽、电缆屏蔽和路由、过滤器、铁氧体等;

任何为了符合保护要求而采取解决方案的描述;

任何用于限制骚扰发射的通用或特殊要求的规范;

在住宅区是否符合保护要求的评定;如果不符合要求,必须明确规定限制使用;

为了确保设备投入使用后符合保护要求,设备在组装、安装、维修或使用时是否需要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评定;

对于系列产品选择“最恶劣情况”方法的标准。

3. 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应使设备对于基本要求的符合性得到评定,特别包括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细节:

产品的定义;

设备的一般性描述;

如果全部或部分采用了协调标准,应提供符合协调标准的证据;

引用的全部或部分协调标准清单,如果没有采用或只采用了一部分协调标准,则提供为满足指令基本要求而采取的步骤描述和解释,包括指令附录II第一点提出的电磁兼容评定的描述、所作的设计计算结果、实施的检查、测试报告等;

如果制造商采用的是指令附录III中的合格评定程序,则需要NB的声明。

4. EC合格声明

    EC合格声明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对于指令2004/108/EC的引用;

对设备的识别(型号、批号和系列号等);

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和地址;

确保设备符合指令规定的合格声明所依据的标有日期的规范;

合格声明的日期;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的授权签字人的身份和签名。

四、信息要求

    除了CE标志要求外,EMC指令增加了一些额外的信息要求,从而极大地方便欧盟对产品的管理和监督,降低各种费用,增加了设备的可追溯性。它们包括:

应用型号、批次、串号或其它信息来标识每个设备;

每个设备都应附有制造商或其在欧盟授权代表或负责将设备投入到欧盟市场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制造商应提供任何有关装配、安装、维护或使用的专门防范信息;

对于在居住区不能确保符合保护要求的设备,应附有限制使用的醒目指示,合适时该要求也适用于设备的包装上;

在随附设备提供的使用说明中,应包含使设备按预期目的使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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