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步外贸百科,外贸百科全书 >>所属分类 >> 外贸财务    退税    核销    国际结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标签: 外汇管理

顶[7]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贸易收汇核查系统),经常有人反应打不开,请注意使用时间: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开放时间为:  工作日 8:00-20:00


关于这个话题,福步有许多相关贴交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 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法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 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为规范试点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试点法规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1),自试点之日起施行。

    二、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三、 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对于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 非试点地区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的B、C类进口企业和不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的进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非试点地区的其他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三) 对于上述应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审核纸质《登记表》后,应在《登记表》上签注收付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无需登录相关系统核实或签注《登记表》电子信息。
    (四) 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试点地区银行应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四、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五、 银行应认真学习贸易外汇改革相关政策,在试点前配合外汇局做好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监测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 互联网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二)试点地区银行应于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间完成辖内银行网点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 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2)。
    (三)截止2011年10月3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 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 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 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四)2011年11月1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五)2011年12月1日应用服务平台自动撤销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已有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        010-68402546
    监测系统支持电话:    010-68402214
    银行网络连通咨询电话:010-68402022
    应用服务平台咨询电话:010-68402141

    特此通知。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2.《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附件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

参考资料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2].  网上服务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区别   http://bbs.fobshanghai.com/viewthread.php?tid=3264858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http://bbs.fobshanghai.com/viewthread.php?tid=3815937
[4].  福步相关帖子   http://search.discuz.qq.com/s/868991730/%E5%9B%BD%E5%AE%B6%E5%A4%96%E6%B1%87%E7%AE%A1%E7%90%86%E5%B1%80%E5%BA%94%E7%94%A8%E6%9C%8D%E5%8A%A1%E5%B9%B3%E5%8F%B0.html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预提箱费 下一篇wk211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国际结算等领域),建议您在福步外贸论坛发贴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7

收藏到:  

词条信息

vip
vip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

看看外贸人如何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