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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外贸单证 空白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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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背书  编辑本段回目录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不完全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仅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国外的票据实践中,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况。在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中,空白背书的效力与正式背书的效力相同.在我国,空白背书应当补记才能产生一系列票据效力。

使用方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提单后边盖公司发票章就够了。
  空白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而只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空白背书的主要特征在于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背书人在背书时,如果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来人”“持票人”等文句时,因为仍然不能确定被背书人,实际上等同于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所以也是空白背书。空白背书票据以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持票人仅凭自己持有空白背书的票据的事实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不必再证明自己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空白背书的票据再转让时,有三种方式编辑本段回目录


  (1)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由于票据上并未记载持票人的名称,所以,他在转让该票据时,只要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就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2)再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即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再转让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但并不记载受让人的名称,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后即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3)由空白背书票据转为记名背书票据。即取得空白背书票据的人,冉行转让票据时,在自己背书签章时,同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完成背书行为。

参考资料
[1].  空白背书   http://bbs.fobshanghai.com/viewthread.php?tid=1778393&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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