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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 分享到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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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合同是进口商出口商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的在 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出口商的出口合同是为销售产品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它也被称为销售确认书和销售合同。

特点

  出口合同一般都包括货物的详尽描述、数量、价格、总值、交货日期和运输方式。 对于其它条款比如“不可抗力”、“手工制作与样版有出入”也予以列明。

目录

出口合同的栏目与要求编辑本段回目录

栏目

  出口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栏目:

  1)合同号与合同日期;

  2)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名址;

  3)货物描述、数量、单位、单价、总值;

  4)价格条款;

  5)交货期;

  6)运输条款;

  7)运费和保费负担;

  8)原产地条款;

  9)对信用证开证的要求;

  10)对议付文件的名称、数量、抬头的要求;

  11)不可抗力条款;

  12) 仲裁条款;

  13)出口商与进口商签章栏。

要求

  A.货物品质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合同货物描述中表示品质的方法,有“凭文字说明”和“凭样品”两种类型。对于凭文字说明成交的合同,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文字说明相符。文字说明包括品质指标、行业公认或买卖双方认定的等级,标明版本年份的标准以及技术说明书和图样等。对于凭样品成交的合同,该样品应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卖方交付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都应和样品一致。如果在交易中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来表示商品品质,则卖方所交货物既要和文字说明相符,只要和样品一致,其中任何一种不一致,都构成违约。

  B.货物品质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律对货物品质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

  货物应适合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用途,具有可销性(或称 适销品质)。这是法律所要求卖方承担的默示条件。

  货物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的待定用途。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默示担保责任。当买方事先使卖方知道购买货物的特定用途时,卖方如不能保证所交货物适合于该特定用途,应于订约前通知买方。如果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来挑选或提供适合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是不合理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货物应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品质标准。世界各国都对数以万计的商品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标准和技术标准,比如,法国禁止果汁内含有葡萄糖。黎巴嫩规定巧克力的含水率不超过1.6%等。这些强制性的要求,即使合同中来作规定,卖方也必须保证货物达到标准。否则无法进入该国市场。

出口合同的履行编辑本段回目录

  出口合同有效签订以后,买卖双方就应该根据合同的规定,各自履行自已的义务。目前,我国出口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按CIF术语和凭信用证付款方式达成的合同,在履行这类出口合同时需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准备货物:

  备货有两个程序

  1) 备货,是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向厂家或仓储部门下达订单,要求其按订单对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加工整理、刷唛等。

  2) 报验,凡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以后,就向商检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准出口。

落实信用证

  在凭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因此,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改证三项内容:

  1)、催证,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对方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2)、审证,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条款应该一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某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和合同的顺利执行,银行及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出口商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3)、改证,是对已经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可以是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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